《助學金》112-2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助學金(收件自1130219起至1130305止)

學生事務處 /賴貞庭
有效日期:2024/02/01 ~ 2024/03/15
申請112學年度第2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: ※必須為"已"辦理112-2「低收入戶」學雜費減免者。 ※因彙整用印及網路登錄需行政工作時間,請同學務必遵照繳件截止時間,逾期繳件概不受理。 一、申請資格: 1.持有112年低收入戶證明之大學部在學學生。 2.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60分以上,且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。 3.必須有辦理112-2「低收入戶」學雜費減免者。 4.限制條件: (1)延畢生不得申請。 (2)學生轉學(系)、休學、退學或開除學籍,其後重讀、復學或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學期、年級已請領助學金者,不得重複請領。 二、申請方式 1.受理期限:113年2月19日至113年3月5日止。 2.受理單位:生活與住宿輔導組。 ※請於期限內將申請表及須繳文件送至生輔組。 三、須繳文件: 1.申請書。 2.112年度低收入戶證明正本。 3.112-1學期成績單正本(學業成績須達60分以上,且未受記過以上處分)。 4.銀行帳戶影本:如入學後已繳交至本校財管組者免交,未繳交者請記得繳交至本校財管組(A106)建檔。 四、助學金金額:每人新臺幣5,000元整。 ▲▲▲已領有下列補助之一者,不得申請本助學金(學雜費減免除外);已領取者,應繳回: (一)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。 (二)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。 (三)特殊教育學生獎學金及補助金。 (四)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。 (五)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免。 (六)原住民學生助學金、伙食費及住宿費補助。 (七)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。 (八)本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免納學費之補助及定額補助。 (九)師資培育公費生及公費醫師培育之公費待遇。 (十)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清寒榮民及清寒遺眷子女獎助學金。 (十一)勞動部之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。 (十二)農業部之農漁民子女助學金。 (十三)內政部移民署之新住民及其子女清寒助學金。 (十四)其他經本部公告之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優待補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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