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生輔組公告]99-2學生辦理就學優待減免注意事項-申請至100年1月12日止

材料科學與工程學系 /李淑薇
有效日期:2010/12/22 ~ 2011/03/01
一、申請期限及申請地點【全體舊生符合申請資格者】(不含延長修業生): 1、在期限內辦理申請者:請於99年12月21日至100 年1月12日,至iCare 系統--校園生活-就學優待減免申請系統或 iCare 系統-學生事務處-生活輔導組-就學優待減免申請系統,填列申請資料,列印申請表並攜帶相關證件(未備 齊證件者暫不受理)至活動中心1樓生輔組(M104 ) 辦理申請。寒假期間收到學雜費繳費單後(應已扣除減免金額),依限逕至銀行繳費即可。 2、未於期限內辦理者:收到繳費單後,請勿先至銀行繳費。於註冊日前,上系統申請,列印申請表並攜帶應繳證 件與繳費單,先至生輔組辦理,所能減免金額將逕自學雜費中扣除,差額請至銀行或註冊當天繳交。 3、本學期減免受理期限至100年3月7日止,逾期恕不受理。 二、注意事項: 1、自98 學年度起各類減免身份同學,每學期皆需重新辦理減免申請。 2、低收入戶、特殊境遇家庭子女之學生,請持100 年證明文件辦理。 3、依規定同時具有減免、政府其他單位補助(含軍公教人員之教育補助費)資格者僅能擇一辦理;如因未遵守本 項規定而遭致任何損失請自行負責,依規定優待減免與弱勢助學金二者僅能擇一辦理。 4、依教育部減免辦法規定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,其最近一年度家庭所得總額超過220 萬者,不得申 請減免。 5、申請減免同學於學期中因故休學、退學、開除學籍者,請務必至生輔組註銷補繳學雜費。 6、就學優待減免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、暑期(重)補修、輔系、雙主修及教育學程之學分費。 7、若有證件到期或資格異動者,應自行備齊證件至生輔組重新辦理申請或註銷減免資格,若有隱瞞不實或資格異 動未向生輔組更動說明申請者,將請同學追繳補齊所減免之學雜費差額。 8、如欲同時辦理就學優待減免及就學貸款者,僅能申貸減免後差額(請先向生輔組洽詢確實減免金額)。 9、若有任何疑問請洽詢生活輔導組柯水通先生 分機1183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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